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2012-12-19 18:5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 支付方名称 | 联系人 | |||||
支付方地址 | 联系电话 | ||||||
税务 代码 | (国税) | 付汇银行 | |||||
(地税) | 付汇账号 | ||||||
境外 收款人 | 收款方名称 | ||||||
收款方地址 | |||||||
收汇银行 | 收汇账号 | ||||||
国家或地区 |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 ||||||
合同或协议名称 | 合同号码 |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币种 | ||||||
已支付金额 | 币种 | ||||||
本次支付项目 | 预计付汇日期 | ||||||
本次付汇金额 | 币种 | ||||||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 汇率 | ||||||
合同执行期限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 已缴纳营业税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已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税率 | ||||||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应税所得率 | ||||||
免予征税 | □ | 不予征税 | □ | ||||
申请人 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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