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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2017-12-29 18:16:4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admin

为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与内地高速铁路交通设施互联互通,促进两地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效益,经协商,内地和香港特区就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达成如下安排:

西九龙站口岸分为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香港口岸区由香港特区依据特区法律设立和管辖,实行过境限制区管理。内地口岸区由内地根据本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设立和管辖,实行口岸管理制度。

在香港特区境内的广深港高铁营运中的列车车厢(包括行驶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间)亦视作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

除上述纳入内地口岸区范围的场地和高铁列车车厢,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所有其他营运范围及设施(包括石岗列车停放处、路轨及行车隧道)均不属于内地口岸区范围。

内地口岸区由香港特区交予内地根据本合作安排使用和实施管辖。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及费用(包括内地口岸区内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等事宜,由双方签订合同作出规定。

处理上款规定的内地管辖事项时,就内地法律和香港特区法律的适用以及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而言,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

1、有关特定人员,即持有香港特区政府或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核发的有效证件进入内地口岸区或通过该口岸区进入西九龙站其他地点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事项,除以上情况外,该等人员在内地口岸区应遵守内地法律并接受内地派驻机构的监管;

2、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包括消防、危险品贮存设施、升降机、自动梯、水管装置、废物及污水装置、扩音系统、通风、电力及能源效益等)的建设、保险和设计、维修养护标准和责任的事项,但内地派驻机构自行提供或依据本合作安排执行职务时专用的设施设备除外;

3、有关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及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相关保险、税务及其员工税务及雇佣责任和权益、保障和保险的事项,前述服务供应商不包括向内地派驻机构或广深港高铁内地营运商提供服务而又不在内地口岸区以外的香港特区区域范围经营之服务供应商;

4、有关规管及监察广深港高铁香港段铁路系统安全运作及环境管制的事项;

5、下列在内地口岸区的机构或人士之间的合约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宜: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西九龙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务供应商、上述单位的员工及广深港高铁乘客;但当事人以协议(包括书面、口头或双方实际行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6、由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及内地营运商签订的《广深港高铁运营合作协议》(包括日后的修改或补充协议)中规定由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负责的事项。

1、香港特区对高铁(包括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乘客实行实名制售票,并进行实名制查验;

2、香港特区对进入西九龙站离境的高铁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为协助处理突发、紧急事件的目的,经内地派驻机构请求并授权,香港特区有关人员可在内地口岸区协助进行相关活动,并享有如在香港特区法律及内地法律享有的保障和豁免。

如因西九龙站口岸运行条件和监管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需对本合作安排进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书面文件,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本合作安排于2017年11月18日在香港签署。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

内地代表:香港特区代表:

马兴瑞林郑月娥

(广东省省长)(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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