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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2019-03-05 20:58:59 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者:admin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9〕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2017年1月下发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将上述两项制度分别更名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国统制〔2018〕195号)。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一)根据业务管理变化,调整了统计调查范围。2017年,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取消,统计对象发生变化。为此,修订后的制度将现行统计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调整为“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或单位”。

(二)明确部分统计原则。将企业为承揽国(境)外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项目,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统计。

(三)增加质量控制内容和附录部分“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一)在“组织方式和渠道”中,将商务部统计管理涉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的统计权限下放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即北京市商务局)。

(二)增加质量控制内容和附录部分“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商务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商合函[2017]16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2019年1月8日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目 录

一、总说明………………………………………………………………………………………………6

二、报表目录……………………………………………………………………………………………8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CB1表) ………………………………………………………9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CB2表) ………………………………………………………10

(三)新签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表(CB3表)…………………………………………………11

(四)新签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CB4表)………………………………………………12

四、主要指标解释 ………………………………………………………………………………………13

五、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 ……………………………………………………………………16

(二)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18

(三)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20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20

一、 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订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统计调查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2、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3、企业为承揽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承揽的附合上述2规定项目纳入承包工程统计。

(三)主要调查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包括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表(CB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表(CB2)、新签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表(CB3)和新签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CB4)。其中主要指标内容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带动出口额、新签铁路(公路)项目线路总里程、新签电力工程项目装机容量、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等。

(四)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五)调查频率及调查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调查时间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六)组织方式和渠道

1、组织方式: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2、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七)质量控制

1、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外承包工程统计报表填报义务,明确统计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重报统计数据。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签约单位应协调好下属分包单位数据填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3、企业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承包工程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

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不定期对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八) 填报要求

1、月后10日内,由调查范围内企业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ecomp.mofcom.gov.cn)–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填报前一个月的数据。

2、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九)统计资料公布方式

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定期发布,月度数据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例行发布会对外公布,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等。

2、在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不泄露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3、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提供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二 、 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CB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月报

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月后10日内,

网络传输 9

CB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CB3 新签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CB4 新签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三、调 查 表 式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表号:CB1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份、万美元、人

年 月

指标

国家(地区)

新签合同份 数

新签合同额 完成营业额

外派

人数

月末在

外人数

月末雇用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甲 1 2 3 4 5 6 7 8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国家(地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国家(地区)分布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公有控股经济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划分标准见附录(二)。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表号:CB2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万美元、人

年 月

指标

项目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类别 签约日期 对外签约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 业主 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承包方式

大类 小类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合计

XX项目

XX项目

(续表)

新签合同额 完成营业额 带动出口额 外派人数 月末在外人数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 月末雇用第三国人员数量

1 2 3 4 5 6 7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项目类别”项目大小分类见附录(一)。

4、项目的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来源方,包括项目所在国政府、世界银行、其他区域性金融机构、中国政府援外项目款项、中国政府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主自筹等。

5、项目承包方式:包括(1)传统承包方式,指企业与业主签订的仅是施工合同;(2)总承包方式,指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是设计-建造(D&B)或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3)项目融资方式,包括特许经营(BOT及其衍生方式)类项目,公私合营(PPP)类项目等;(4)其他,除以上范围以外的承包方式,如设计咨询。

新签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表号:CB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万美元、公里、人

年 月

指标

主要大类 项目

明细

分类

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承包方式 新签合同额 线路总里程 预计带动

出口额 月末在外人数

甲 乙 丙 丁 1 2 3 4

合 计

一、公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铁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新签公路、铁路类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公路、铁路修复项目。由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对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类承包工程合同的企业填报。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项目明细分类:公路项目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铁路项目分为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市轨道(包括轻轨和地铁)。

新签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表号:CB4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万美元、万千瓦、人

年 月

指标

国家、项目 项目分类 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承包方式 新签合同额 装机容量 预计带动出口额 月末在外人数

甲 乙 丙 丁 1 2 3 4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新签电力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由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对外电力工程建设类承包工程合同的企业填报。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包括化石燃料电厂、水电站、核电站、热电联电站、风力发电站、太阳能电站建设的项目。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对外承包工程的界定: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大类:一般建筑项目、工业建设项目、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废水(物)处理项目、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危险品处理项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石油化工项目、通讯工程项目、其他。各小类见附录(一)。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3、企业性质: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4、新签合同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金额。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3)新签合同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新签合同额按其实际实施的部分计算统计。

(5)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项目合同,但施工地点在第三国的,则以施工地点为国别统计该项目。

(6)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项目新签合同额按合同中所列实物的数量,乘以报告期内拟销售地市场价格并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7)当年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8)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

(9)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统计。

5、完成营业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按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计算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填报完成营业额。

(3)完成营业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报告期第一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完成营业额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

(5)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项目实施企业统计。

6、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7、项目实施地点:指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具体省份(州、地区或离项目实施地点最近的城市)。

8、签约日期: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签约日期。

9、对外签约单位: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10、项目实施单位:指具体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

11、业主:指与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项目发起人。

12、外派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13、月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14、月末雇用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用项目所在国各种劳务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5、月末雇用第三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用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6、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的统计界定原则:

(1)派往本企业签约承揽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人员纳入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2)向本企业境外企业签约承揽的境外工程项目派出本企业自有人员纳入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3)派往本企业分包的境外工程项目人员纳入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4)本企业的境外企业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招用的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5)派往境外注册的承包工程项目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常驻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17、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的计算原则

(1)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以人作为计算单位。

(2)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3)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18、带动出口额:指为完成对外承包项目而带出国(境)外的各种设备、材料的出口总额。

19、预计带动出口额:指企业通过签订、实施交通建设类、电力工程建设类项目拟带动我国各种设备、材料出口总额。

20、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来源方,包括项目所在国政府、世界银行、其他区域性金融机构、中国政府援外项目款项、中国政府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主自筹等。

21、承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包括(1)传统承包方式,指企业与业主签订的仅是施工合同;(2)总承包方式,指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是设计-建造(D&B)或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3)项目融资方式,包括特许经营(BOT及其衍生方式)类项目,公私合营(PPP)类项目等;(4)其他,除以上范围以外的承包方式,如设计咨询。

22、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的确定:

(1)如同一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大类,合同额可以根据合同文本进行拆分的,则分别进行分类项目统计。

(2)如同一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大类,合同额无法根据合同额进行拆分的,则按项目主要类别(即合同文本中合同额比重最大的)进行工程项目分类统计。

(3)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含数据采集等)纳入“其他”工程项目类别进行统计。

(4)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项目纳入“其他”工程项目类别进行统计。

23、线路总里程:指合同文本规定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总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以“公里”作为统计单位。

24、装机容量:指该电站系统按合同文本规定安装达到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总和。

五、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标准参照:美国国际工程新闻记录)

项目类别代码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A 一般建筑项目

01 商用建筑(包括用于商业活动的商场、市场以及商用办公楼等)

02 政府办公设施

03 教育用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等)

04 监狱惩戒机构

05 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以及与卫生保健相关的场所建设)

06 物流分销、仓储设施(包括各类仓库、商品分拨中心等)

07 酒店、汽车旅馆、会展中心

08 多户单元住宅(包括供多户居民居住的住宅、公寓等)

09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运动中心等)

10 游乐场所、主题公园

11 宗教和文化设施

12 土地平整

13 其他

B 工业建设项目

01 钢铁和有色金属加工厂建设

02 化学品(非石油)厂建设(包括化肥厂等)

03 制药厂建设

04 食品和饮料加工厂建设

05 纸浆和造纸厂建设

06 非金属矿物制品厂建设(包括水泥厂、石灰厂、玻璃厂等)

07 其他

C 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

01 汽车装配和零部件制造厂建设

02 半导体制造厂建设

03 电子装配厂建设

04 航空航天设备制造厂建设

05 其他

D 水利建设项目

01 水处理、海水淡化厂

02 供水管线、沟渠建设

03 水坝、水库

04 防洪堤坝、海堤建设

05 打井工程

06 其他

E 废水(物)处理项目

01 污水处理厂

02 卫生间、下水道处理

03 固体废弃物处理

04 其他

F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01 公路(含高速公路)

02 桥梁

03 港口及港口设施建设

04 机场(含航站楼)

05 铁路(含地铁、轻轨及相关公共交通枢纽)

06 其他

G 危险品处理项目

01 化学品处理和土壤(指遭受污染的土壤)修复

02 核废料处理

03 石棉和铅减排处理

04 空气净化设施

05 其他

H 电力工程建设

01 化石燃料电厂(石油、天然气和煤做为燃料的电厂)

02 核电站

03 水电站

04 热电联产电厂(指同时向用户供给电能和热能的火力发电厂)、废燃料电厂

05 风力发电站

06 太阳能发电站

07 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换流站工程等)

08 电站运营维护(含改造)

09 其他

I 石油化工项目

01 炼油厂和石化厂建设

02 油气管线建设

03 海上石油平台建设

04 01-03项服务维护运转

05 其他

J 通讯工程建设

01 广播电视转播塔施工

02 数据和网络中心建设

03 通讯传送架与设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电缆)

04 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

05 航空航天工程(含卫星发射等)

06 其他

K 其他

01 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

02 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

03 其他

(二)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2005年8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三)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年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年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24

二、报表目录 …………………………………………………………………………………………26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LW1表) …………………………………………………27

(二)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LW2表) ……………………………………………28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LW3表) ………………………………………………………29

四、主要指标解释 ……………………………………………………………………………………30

五、附录 ………………………………………………………………………………………………31

(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31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32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32

一、 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1、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3、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4、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三)主要调查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表包括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表(LW1)、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表(LW2)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表(LW3)。其中主要指标内容包括: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调查时间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组织方式和渠道

1、组织方式: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送渠道: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七)填报要求和质量控制

1、企业需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传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上传数据应认真审核,并尽可能地通知所有进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填报数据,以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数据的填报及时、准确、全面。

2、月后10日内,由调查范围内企业通过登录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上传前一个月的数据。

3、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4、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报表填报义务,明确统计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重报统计数据。

5、企业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

(八)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1、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定期发布,月度数据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例行发布会对外公布,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等。

2、在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不泄露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3、对外提供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LW1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月报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10日内

网络传输 27

LW2 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LW3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三、调查表式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表号:LW1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人

20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采

制造业 建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食品加工制造 机械

加工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续表)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批发和

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海员 空乘

人员 小计 护士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公有控股经济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划分标准见附录。

4、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近海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的水域,远洋是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以外水域。

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表号:LW2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人

20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采

制造业 建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食品加工制造 机械

加工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续表)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批发和

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海员 空乘

人员 小计 护士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表号:LW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万美元、美元、人

20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外方签约

单位 雇主

名称 签约日期

甲 乙 丙 丁 戊

合 计

XX项目

XX项目

(续表)

新签劳务人员合同

工资总额

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

派出人数

月末在外

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1 2 3 4 5 6 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新签劳务人员工资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以“万美元”作为统计单位;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以“美元”作为统计单位。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界定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行业一级分类执行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二级细类根据业务情况划分。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3、外方签约单位:指与企业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国(境)外企业名称,外方签约单位若是中资企业,需在统计系统中明确中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名称。

4、雇主名称:指劳务人员工作的最终雇主。

5、签约日期:指企业与国(境)外雇主签订合同的日期。

6、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7、月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8、新签对外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指企业与外方签约单位或雇主订立书面合同文本中所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总额。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人均月生活水准金额乘以合同月数乘以人数计算。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并加以说明。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9、对外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指(1)报告期根据合同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计算的在外劳务人员应获取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2)境外签约单位或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各种收入的总额。该指标以美元计算。

10、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指报告月度劳务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月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月度雇主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务人员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月份劳务人员平均人数。

11、企业性质: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五、附录

(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2005年8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国有绝对控股

112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集体绝对控股

122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私人绝对控股

212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外商绝对控股

232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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