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2019-03-25 14:54: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作者:admin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公告〔2019〕22

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入境加注燃料油的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国境口岸范围内仅开展燃料油加注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受油船舶”)及提供加注燃料油服务的运输工具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的检疫管理。

二、服务企业为供油船舶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供油船舶的卫生安全负责,建立并有效运行供油船舶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卫生控制、船员健康监测等制度,确保供油船舶卫生状况良好,病媒生物控制符合国家标准,采取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措施。

三、受油船舶入境前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7号)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来港目的为“仅加注燃料油”。

四、海关仅对高风险的入境受油船舶,于受供前在锚地或者指定地点实施登临检疫。海关对无需登临检疫的受油船舶,且不靠泊加油直接离境的,可以按照无疫通行原则予以放行;靠泊的,可以实施电讯检疫。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30日

本文由昆明律师提供,需要法律咨询、请律师、找律师、打官司,免费律师咨询,律师在线咨询,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http://www.chinalawyeryn.com),资深律师提供咨询确保需要法律服务的人都有所获,知名律师不断努力让本网成为云南最优秀、最权威、最全面的律师网站,确保你在本网站找对律师、打赢官司。

本网中文网址:http://法律咨询.cc

http://律师咨询.cn

http://打官司.cn

欢迎需要法律咨询、律师咨询、找律师、打官司的朋友访问。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