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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

2022-08-10 15:27:47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admin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已经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2年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要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大意义。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一体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共同做好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各项工作。

贵州检察机关要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化改革创新,勇于探索更具贵州特色、更高水平的检察履职措施,发挥牵引、推动、示范作用,打造贵州检察“特色品牌矩阵”,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树立样板。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贵州检察机关,强化检察协作、结对帮扶和人才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要强化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工作的总体推进、统筹协调和重点指导,加强对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西部大开发中重要问题的研究,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对口建立日常对接机制,加强条线指导,细化具体支持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重大举措,是着眼发挥贵州比较优势,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重大意义,自觉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贵州“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服务保障贵州实现“四新”目标、推进“四化”实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贵州和西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服务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强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依法从严惩处涉及国企国资改革、土地、能源、矿产等重点行业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矿霸”“沙霸”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涉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保护矿业权依法流转,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导贵州检察机关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妥善处理涉及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改革试点中各类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强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财产保护。加大对公共大数据、智能采掘、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新能源动力电池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助力打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贵州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开展“四大检察”护航“十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强化对涉企业案件诉讼活动的监督,营造各类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结合案件办理综合运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良性发展。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常态化开展涉企业“挂案”清理。完善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制度。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企业专席,与工商联、律协等加强协作,在企业产权保护、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推进转型升级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虚假破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虚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虚假仲裁裁决和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监督,防止恶意逃废债,积极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四、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对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伪劣农资犯罪惩治力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安全,保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惩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等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健全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协调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等相衔接的多元化综合救助模式,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以法治乡村建设为抓手,坚决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持续打击“村霸”,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防范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依法严惩邪教组织犯罪,坚决抵制邪教向农村渗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惩治破坏农用地犯罪,深化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的协作配合,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服务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服务品牌强农战略,加大对特色优势农产品等地理标志、知名品牌保护力度,助力“黔货出山”。服务保障贵州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加大耕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大农村水源地检察保护力度,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五、服务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支持贵州检察机关深化区域检察协作,积极参与涉及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省际执法司法合作,建立案件办理、法律政策研究等协作机制。强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电信设施等周边地质、环境公益保护,服务贵阳、遵义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巩固提升贵州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的地位。围绕贵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强化涉外商投资、数字贸易、跨区域或跨境电商、外贸、海外仓等贸易纠纷案件诉讼监督,服务保障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服务保障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加大对世界自然遗产地、民族村寨、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等公益保护力度,建立完善红色文化资源检察保护机制,助力提升“山地公园省·多彩贵州风”旅游品牌影响力。

六、服务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服务保障贵州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能源数据中心和“东数西算”工程建设等,依法严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强化大数据汇聚的安全保障。围绕服务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发展,强化对数据产权、数据安全、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助力实施数字产业强链行动,服务构建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权体系。加强数字产业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和平台从业人员权益。

七、服务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与环保督察有效衔接机制,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一体化办案,推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模式,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种形式修复受损生态。支持贵州与川、渝、滇、桂、青、藏等省区市深化跨区域生态检察协作机制,依法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加大对乌江、赤水河、万峰湖等重点流域生态检察保护力度,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支持贵州检察机关围绕服务保障低碳循环发展探索建立碳汇补偿等生态检察机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法惩治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整治,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助力“无废城市”建设。支持贵州举办生态检察论坛,打造全国性、国际性生态检察工作高端交流平台。

八、助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依法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推动医疗废物、废水规范化处置,为贵州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提供检察保障。加大对贵州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指导力度,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征地拆迁、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新领域,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探索建立推动公共服务建设检察保护机制,服务保障燃气等城市管道建设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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