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行为及救济途径

2014-10-19 18:32:52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在定义商业秘密时,使用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称谓,但没有对“权利人”的范围或者含义进行说明或者解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中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刑法》第219条第4款对权利人的规定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前述两种定义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实质区别。但如果将通过反向工程(参见本章中的“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人视为一种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则前述两种定义就存在较大的区别。

从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性质而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分为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前者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有权控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处分该商业秘密的人;后者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使用权的人,即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人往往是获得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获得该技术秘密的人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也可以被称为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

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