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及误区有哪些

2015-01-03 21:00:27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什么是常年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司、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是律师,其他人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也许您认为您的企业没有任何问题,是不需要律师的,不要忘了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就像空气,我们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但是我们却是须臾不离。

商场如战场,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知道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是没有形成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意识,只是在企业遇到官司时才想到找自己的顾问律师,以致顾问律师的作用仅限于帮企业打官司,而企业也因此丧失了很多应有的商机或惹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远远不止于帮企业打打官司,或者审查审查合同。一个称职的、优秀的顾问律师为顾问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已不在于为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损失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诉讼救济,而在于为顾问单位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专业性法律安全保障体系,尽量避免纠纷、损失的产生,作为顾问单位的“法律保健医生”,实现优质、高效、诚信、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至高无上。

法律顾问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协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让企业在安全的平台上发展。

聘请法律顾问,有利于企业随时得到更全面、更周到、更细致的法律服务,从而避免企业在出现法律问题时匆匆忙忙四处寻觅律师的困惑和弊端。

聘请法律顾问,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形象:客户在知晓与其进行业务往来的企业聘请有法律顾问后,必然会认为该企业是一个讲究诚信、遵法守纪的、做正当生意的企业,这将大大增强客户对企业的信赖,极大地促进业务的的洽谈成功。同时,法律顾问的存在,也同样会促使客户更认真更守信的履行合同。

聘请法律顾问,有利于企业规避、防范、减少经营风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大量存在各种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和经营陷阱:如合同欺诈和合同陷阱,债务人逃债、欠债,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版权)的纠纷、劳资纠纷等等。这些司空见惯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陷阱时时刻刻都在威胁着企业的健康发展,有时甚至于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而法律顾问的作用正是帮助企业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将法律风险消灭于萌芽之中。

聘请法律顾问,能更好的促成交易,避免交易风险: 中国人的传统常常是先做朋友,后谈合作,对合作双方的利益的安排和取舍,常常因碍于情面难以明确,而这又往往会导致发生纠纷。此时,法律顾问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第三者出面,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下来,在保障交易和合作安全的同时,又照顾到了双方的情面,可谓两全齐美。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存在的误区

一、许多企业不清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他们认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常年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甚微。他们认为解决问题首先要找“人”,然后才去找“法”,最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去寻找法律途径。由于这种思维方式,使得许多本来走上法律途径就能迎刃而解的问题变得复杂,这时法律亦只能空叹奈何。现在法院的执行难,很大程度就是由于债权人,不断地放纵债务人的履行期限所造成的。任何一个当事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都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时候,自然埋怨法律顾问无能。这时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无从谈起。

二、法律顾问通常只是做“消防员”的工作,即处理诉讼仲裁案件,以及纠纷事件,起不到事前预防、事中保障的作用。其实法律顾问提供法律知识参与管理,使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是可以使企业避免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是为企业创造了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但这种情况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充分意识,甚至认为法的管理是累赘,没有效率;只有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如梦初醒,但经常为时已晚,只得抱憾。

三、将法律顾问变成“年晚煎堆”———人有我有。有些企业将聘请法律顾问为时髦的事情,根本没有把法律顾问看在眼内,在顾问期内根本没有沟通,只是将聘请法律顾问对外挂在嘴边。这种形式上的法律顾问,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律师,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只有企业的管理者有意识,才能改变这种现状,否则相互之间的合作不会长久。

提供,需要、请律师、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