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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如何行使的

2019-10-23 16:48:3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如何确认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一是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保证,如果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就不应认定工程价款的行使期限已经逾期。三是要特别注意工程竣工日期。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支付,如果逾期不支付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拍卖工程偿还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限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或延长。但是对于该期限的起算时间点,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改变了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关于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的规定,从原来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变更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批复》第四条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而实践中往往存在因停工造成不能如期竣工或拖延竣工验收、拖延结算等情形,而这些因素均会限制优先受偿权在保护期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计算,至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具体时间的确定,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的具体给付时间,因此,要看当事人具体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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