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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汉平、马海运、余滢、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

2013-02-10 21:36:03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民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汉平,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浙江省义乌市人,系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清馨,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宁,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运,男,回族,生于1964年9月。

委托代理人:周清馨,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宁,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滢,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

委托代理人:周青,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尊超,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清馨,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宁,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青,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尊超,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南洋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响亮,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祁崇实,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

委托代理人:徐响亮,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宁义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响亮,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汉平、马海运、余滢、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义乌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首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厉军,原审被告青海南洋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南洋公司)、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公司)、祁崇实,第三人西宁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义乌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汉平、马海运、兰州义乌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清馨、李海宁,上诉人余滢、浙江首义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青、毛尊超,被上诉人厉军的委托代理人孙赓,原审被告安德利公司、祁崇实及第三人西宁义乌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响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青海南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退还上诉人余汉平、马海运、余滢、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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