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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的要件

2016-04-03 10:25:14 来源: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商业贿赂犯罪发生于商品流通领域,是一种流通型经济犯罪,它首先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随着商业贿赂的不断蔓延,致使经营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用在想方设法贿赂对方或其代理人上。下面为您介绍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和客观方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业贿赂犯罪客体

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秩序。商业贿赂犯罪发生于商品流通领域,是一种流通型经济犯罪,它首先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随着商业贿赂的不断蔓延,致使经营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用在想方设法贿赂对方或其代理人上。这是因为商业贿赂可以使经营者的假冒伪劣产品、滞销产品也能顺利推销出去。经营者不再重视产品质量,质量意识和信誉观念淡漠,不以优质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而是依靠如何博得交易对方当事人的欢心来为产品营销打通道路,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因为“贿赂有方”,反而能比名优产品更容易打入市场,使得市场竞争机制失调。既损害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又坑害消费者,导致市场经济运行不正常。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还表现在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经营者为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而支付的费用通常以各种名目计入生产成本,或是巧立名目以其它合法形式的支出入账。这必然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国家税收大大减少。同时,受贿往往在账外暗中进行,其回扣收入无法纳入国家税收,成为税收一大黑洞。

二、商业贿赂犯罪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的贿赂行为。由《意见》第9条规定可知,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行业规范的规定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商业行贿行为、商业受贿行为和介绍贿赂行为。商业受贿行为是指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利用其所处职位或其他有利地位,不正当的收受经营好处的行为。在此重阐述商业行贿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商业行贿的手段有两类:第一种是经营者以财物贿赂,即现金和实物;第二种是经营者以“其他手段”贿赂,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且为行为人实际取得或已经享用的物质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旅游费用、考察费用等;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能用货币计算价值的利益,如迁移户口、调动工作、安排子女升学、提供性服务等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8种商业贿赂罪名均将贿赂内容限定为“财物”,范围过于狭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际上也将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至于非财产性利益一般不被视为贿赂。《意见》第7条也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财产性利益”仍被排除在商业贿赂罪的贿赂内容之外。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贿赂可以是任何不正当好处,涵义宽于中国刑法实践中对贿赂范围的规定。因此,很多专家都认为,贿赂范围应该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笔者建议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能满足职务人员主客观实际需要的不正当好处,以应对实际生活中各种变相和实质的交易型、补偿型、回报型的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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