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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业贿赂案件查办的误期

2018-06-24 13:21:30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目前,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主体认定误区。商业贿赂的违法主体包括了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调查中,执法人员容易侧重对作为行贿方的经营者进行调查,易遗漏作为索贿方或受贿方的经营者,忽略受贿者与行贿者所要获取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之间的关联性,导致查办商业贿赂行为的范围变窄。

回扣定性误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执法人员在实际调查时,普遍以其是否入账作为查处标准,往往忽略“入账回扣”的商业贿赂模式。《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经营者给予或收受回扣的,应冲成本账目,而不能记入其他科目。实际上,很多经营者将回扣“入账”,甚至也缴税,只是不使用法定入账方式或者入的不是法定财务账目,使得回扣具有迷惑性,这种情形依然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入账判断误区。虽然给予或收受回扣、折扣、佣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是否明示入账作为判别其是否为商业贿赂的标准,但商业贿赂并不仅限于上述几种方式。笔者认为,判定其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关键看其行为是否以排挤其他经营者为目的,而不应仅将是否入账作为判别标准。如果查证其行为明显超出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惯例,即使是符合合同明示以及按规定入账的情形,仍然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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