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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及相关法律后果

2017-04-03 12:10: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始终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大陆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既为我国公司法采用,并贯彻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

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确保公司作为资本实体拥有必要的财产基础,它涉及到公司设立时,其资本总额必须全部募足,亦即规定了出资人的完全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人、资两合公司,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熟悉、信任的基础上,自由出资形成,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如根本未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于股东瑕疵出资。

(一)股东瑕疵出资审查认定的一般规则

股东瑕疵出资,就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缴付的出资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缺陷,从而形成自然瑕疵或法律瑕疵,是股东违反法定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将股东瑕疵出资区分为一般瑕疵出资和严重瑕疵出资,亦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以某种形式转归其自身所有。关于瑕疵出资的认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也都做出了相应规定。据此,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是否将所认缴的出资标的物的财产权利移转归公司享有,成为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标准。

(二)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立法对股东和公司的发起人规定了严格的出资责任,包括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我国公司法亦相应规定了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因股东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表现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出资违约的股东赔偿因未缴付或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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