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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收购合同设计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2014-03-17 15:20: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企业股权收购实务操作中,面临许多疑难问题和法律风险,在此结合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选择企业股权收购合同设计中的两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尽职调查与合同条款设计

通常受托进行股权收购法律服务的律师面对一家完全陌生的目标公司时,无论委托方是收购方还是出让方,律师首先会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实务中,收购方的委托律师往往会列出一张极为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希望能够将这家完全陌生的目标公司查的一清二楚,但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文件和信息无法获取或相对模糊,即使取得的资料,也不一定能判断真实性,尽职调查过后,依旧无法对目标公司做出一个确定性的判断,从而导致交易各方相互缺乏信任感,阻碍谈判的推进。

对此,比较常用的办法是尽职调查分阶段,精简尽职调查的内容的同时明确细化尽职调查的要求,并在尽职调查后,对于无法确定的且会对股权收购交易造成风险的在合同中设计相应的承诺保证条款。

出让方的委托律师在对于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更容易获取到真实的情况,对于可能对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应当提示委托方如果不披露的风险。

(二)交易流程设计

在股权收购交易过程中,交易流程设计的核心是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和股权交割的时间节点安排,这也是股权收购交易各方在谈判中争论的永恒焦点之一。

作为收购方的委托律师,一般会主张先交割,后付款,在委托方资金不足的时候,付款方式可能为分期支付,于出让方而言,这样的约定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无法取得股权转让款的风险,作为出让方的律师,一般会主张先付款,后交割,显然,收购方一般也不愿意冒付款后无法取得标的股权的风险,因此交易各方往往容易在交易流程约定上出现分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建议采用银行资金共管,即由交易各方共同开立资金共管账户,由收购方将股权收购款汇入资金共管账户后,开始进行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登记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交割完成,资金账户解除共管,出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款。使用资金共管的方式既解除了出让方无法收到股权收购款的顾虑,也避免了收购方无法真正完成股权交割的风险,因而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用的比较多。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律师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时,应当引导企业将工作重点更多的放在法律风险的事先防范,而不是在问题和纠纷出现以后的亡羊补牢。合同设计作为法律风险防控的一项有效手段,可以更为广泛的推广运用到企业的各类交易活动当中,从而提高企业各类交易的质量,保障交易履行并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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