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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及其法律问题

2014-03-31 19:02:30 来源: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首先需要澄清“公司收购”( takeover)的概念。一般来说,公司收购指的是收购方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什么是“控制权”(control)呢?如何取得控制权呢?控制权基本上是一个事实概念。从股权的角度来说,取得了目标公司50%以上有投票权的股份就可以取得控制权。此外,取得其50%以上的投票权本身也可以取得控制权。除了绝对控制权,还有相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的外延更大,通常泛指对目标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还有一种情况: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重大资产。一个公司把它的资产都卖给你了,也就只剩个壳了。当然,最彻底的是兼并,也就是取得作为法律实体的公司本身及其全部股权、资产和负债(“合二为一”了)。

公司收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兼并”(merger),在我国称“合并”(combination),包括“吸收合并”(merger)与“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除了名称以外,二者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二是“收购”(acquisition),包括“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ion)与“股权收购”(equity acquisition)。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收购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实体及其负债和股权(股东)都没有发生变化,唯一发生变化的是公司的资产(例如,收购方的部分资产由现金变成实物,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由实物变成现金,等等);股权收购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实体及其资产和负债都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公司的股权(股东)发生了变化;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实体及其资产、负债和股权都发生了变化,可谓“天翻地覆”!

总之,公司收购指的是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江山易手”),包括兼并与收购(“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兼并指整个公司实体及其资产、负债和股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收购只是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发生了重大变化。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务上讲,兼并与收购、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等都属于不同的交易方式,其交易结构、前置条件、法律后果等都大相径庭,不能混为一谈。涉及具体交易时,不能笼统地说什么“并购”,而应当说清楚到底是“并”还是“购”;如果是“购”,到底是“购资产”,还是“购股权”。否则就会闹笑话,让人感到莫名其妙。更不能像有的部门规章那样,笼统地说什么“资产并购”或“股权并购”。这种说法不但是开国际玩笑,而且在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的混乱。

此外,弄清不同的交易方式还有一定的经济意义,比如说想“收购”一个公司的“业务”(business),或者说想“收购”一个“公司”,如果这个公司的‘壳’不太干净但有一些优质资产,只需收购其部分资产就可以达到目的;如果目标公司的‘壳’比较干净且有一些无形资产,如品牌、商誉、资质、许可,等等,那么收购其多数股权更为有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与经济之间的重要联系。

公司收购(或兼并与收购、并购,等等)与“公司重大变更”(fundamental corporate change)这两个概念有很强的相关性、交叉性,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总起来说,有的公司收购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重大变更,有的并非如此。具体来说,公司收购包括兼并、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公司重大变更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兼并、合并、重大资产出售和解散。修改公司章程、解散都是公司重大变更,但不是并购;兼并、合并、重大资产出售既是并购,又是公司重大变更;股权出售属于并购,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重大变更。明确公司收购与公司重大变更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利于理解美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美国的公司治理涉及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officer)之间的权力配置。一般来说,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者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股东大会主要有两大权力,一是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二是批准公司重大变更。换句话说,公司重大变更不但需要董事会批准,而且需要股东大会批准。需要指出的是,公司重大变更只能由董事会发起,提出方案、进行谈判。股东大会无权发起公司重大变更。

与此相关的还有“善意收购”(friendly takeover)与“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这两个概念。什么是善意收购?什么是敌意收购?区分标准是什么?

刚才说过,兼并、重大资产出售都是公司重大变更,首先需要董事会批准,然后需要股东大会批准;而股权出售只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而不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重大变更,既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也不需要董事会批准。区分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的标准是,收购方是否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即董事会进行友好协商。如果进行友好协商就是善意收购,否则就是敌意收购。根据这个标准,兼并与重大资产出售都需要目标公司董事会批准,一般属于善意收购;而股权出售并不需要目标公司董事会批准,很有可能是敌意收购。当然,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兼并与重大资产出售有可能是在敌意收购的威胁下进行的,也有可能转化为敌意收购;而股权出售则有可能是在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赞同、默许下进行的,也有可能转化为善意收购,等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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