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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的几种情况

2014-03-31 19:09:0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善意收购

善意收购(agreed offer)一般是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一致同意向其股东们推荐接受收购。这种情况下的收购,具有以下的好处:

一是收购的结果确定性强,在董事会经过咨询专业的顾问以后所进行的推荐,无论对于私人股东还是机构股东,都比较容易接受收购。另外,作为相对人的收购方也容易获得收购被收购公司的更多资料,如目标公司的贸易、财务状况等最新的详细材料。因此,董事会的推荐往往意味着收购的成功。

二是收购方所花的收购费用大为节约。从理论上说,由于没有被收购方的阻力,收购方在市场上购买股份的行为较少震动,特别是在收购要约公布前该目标公司股票的上涨幅度比起敌意收购要低。据有关收购的资料反映,事实上也是如此,因此收购方的代价相对要小。

三是有助于收购人与被收购人在收购成功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安排。董事会推荐收购,意味着董事会的成员对自己今后的去留都有充分的考虑,收购期间不会造成大的损害。这样收购方可以顺利的解决公司的平稳过渡问题。

2.敌意收购

敌意收购(hostile bid)是相对于善意收购的一种方式,是在目标公司不愿意被收购的情况下,当事人互相采取各种攻防策略,即通过收购和反收购而最终完成的收购行为。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及经营管理层都不愿意放弃对原公司的控制权,他们为了保住高薪厚禄,他们设计了许多防御措施,来抵抗公司袭击者。

敌意收购显然耗时耗钱,对于收购的结果难于预料,这无疑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但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看,这也是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下简单介绍美国公司收购中最常见的几种反收购措施:

(1)“绿色邮件” (Greenmail)

收购人在股票市场上悄悄地买进目标公司的股票,当买进的股票超过该公司有选举权的股票的5%之后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并且宣布将购买其余的股票夺取公司的控制权。这时候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往往宁愿出较高的价钱将收购人的股票收买回来。这就是所谓的”绿色邮件”,即购买股票所需要的美元纸币是绿色的,人们将这种破财消灾的方法形象地称为”绿色邮件”。

(2)“焦土政策” (scorched earth)

如果一家公司已经成为被购买的目标时,公司管理机构可以将公司的资产拆散变卖而转换成现金,然后用出卖资产得来的现金偿还债务,给股东发放股息等。这种方法相当于将公司原来拥有的工厂、商店、办公室等固定资产夷为平地,故称为”焦土政策”。被收购公司以此迫使收购方放弃收购一家主要资产是现金的公司。

(3)“皇冠上的宝石” (crown 1ewel)

被收购的目标公司为了避免公司被买走,管理机构可以将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例如迪斯尼公司的”米老鼠”、”唐老鸭”等儿童最喜爱的动画形象的版权转让出去。如果迪斯尼公司失去了这些动画形象的版权,就等于失去了”皇冠上的宝石”,收购人自然会对公司剩余的其他资产失去兴趣而放弃收购。

(4)“毒药丸子” (poison pill)。

被收购公司为了避免被收购而发行一种特殊的股票,该种股票平时与其他的股票并无不同,但是一旦任何人购买的公司的股票超过一定的百分比,这种特殊股票能使公司的选举权更为分散,由此迫使收购人花更多的钱来购买足够多的有选举权的股票。这种特殊股票被比喻成”毒药丸子”

(5)“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

这是被收购公司与董事和高级职员之间签订的一种离职费协议。协议可以规定,如果公司的产权易手导致董事或高级职员自愿或被迫离职,公司必须发给一笔数量惊人的离职费。这一方面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要求他们忠实地为公司服务,另一方面当公司被竞争对手收购时,这笔离职费实际上将由收购人腰包。所以昂贵的”金降落伞”往往是一种有效的防御竞争对手袭击公司的有效措施。

3.恶意收购

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都是指合法的收购,相对于合法的收购则是恶意收购。所谓的恶意收购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收购。这是事先未作充分的信息披露而采取突然袭击,或者利用幕后交易、联手操纵、欺诈等手段进行收购,使得有关当事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不公平的损害。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违规收购事件,如宝延事件。虽然发生在《证券法》实施以前,但是,当时已经颁布了国家的行政法规。

1993年9月28日,中国宝安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两家关联公司宝安华日保健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购入4.52%和1.57%的延中股票。29日宝安上海持有4.56%的延中股票。中国宝安集团旗下三个公司合计拥有延中股份达10.65%。

9月30日,中国宝安集团在上海的媒体公告:本集团之全资公司中国宝安集团上海分公司于本日拥有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现根据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特此公告。下午开盘后,延中股票价格狂涨。

10月4日,宝安集团公布持有延中16%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6日,宝安集团向延中董事会提出在10月2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并且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目。宝安当日持股已达18%。下午,延中公司董事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宝安集团一下子从持股4.56%跳到16%,其收购行为不符合法规。10月8日,延中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制止宝安非法收购行为。法院没有受理该案。

10月22日,证监会作出裁决:宝案收购股权有效,但收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处理决定是:宝安已经持有19%的股份,按规定在11月4日前不得再行买入延中股票;宝安在9月30日卖出的24。60万股延中股票获得的利润归延中公司;对宝安的违规行为罚款100万元。

10月25日, 双方就合作事宜签定了纪要:宝安持有19%延中股票,但其表决权55%归延中董事长,宝安享有45%;宝安派两名代表进入董事会任董事长与副总经理,但不干预日常的经营管理;改造董事会待一年半后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进行;宝安增减延中股票需正得延中董事会的同意。至此,宝延事件落下帷幕。

4.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又称融资收购,是美国投资银行在八十年代的一大创新。这是筹资企业以其准备收购的公司的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作为抵押,通过大量的债务融资来支持收购行为,即举债收购。通常需要由收购企业、投资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各类金融机构等组成投资群体实现收购行为。

这种收购行为在目标上不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是企图通过控制目标公司并从其雄厚的资产中榨出现金,再将公司改组包装择机卖出。杠杆收购是依靠银行的资金作成的,实际上是一项高风险的项目贷款。对此,有不少经济学家也持批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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