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的案件受理费
2014-03-31 19:12: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原告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于派生诉讼往往涉及到损害赔偿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原告股东应当按照争议的金额和法定比例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但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而非其个人的利益,如果派生诉讼胜诉,原告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间接受益,而一旦败诉,他须负担包括案件受理费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故原告股东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按照诉讼请求所涉金额计算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客观上将会阻碍股东提起派生诉讼。
在日本,根据日本《商法典》第267条第4款的规定,派生诉讼被视为非财产请求权诉讼,而根据日本《有关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非财产请求权诉讼的标的金额一律为95万日元,以此为准计算的案件受理费是8200日元,这样原告股东的负担大为减轻,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去除了一个障碍 。
为保护广大股东依法提起派生诉讼、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积极性,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建议我国派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不宜以请求金额为准予以计算,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关于非财产案件的规定,每件派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为10到50元,即应在立法中作如下规定:
股东派生诉讼视为非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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