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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管理层如何进行反收购的措施

2014-04-19 23:55:3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面对“敌意收购”的威胁和重压,控股股东或者会认为继续持有股份会符合自己长期利益,或者认为收购方的出价未达到自己的心理价位而反对收购;管理层可能会担心职位的变动,可能会希望争取更好的待遇等,总之,这两者一般会主动采取措施来阻止收购的发生。反收购会一直充斥在敌意收购中,具体措施可能表现在股东通过增持股权或者表决权进而通过公司董事会来争夺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表现为股东、管理层和员工设置一些附条件福利保护计划,俗称“毒丸计划”等,加大收购成本和难度,借以击退收购者的决心。

资本成熟市场,惯用的反收购策略主要有“毒丸计划”(目标公司发行特别股票,稀释敌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典型案例:搜狐反北大青鸟收购)、“金色降落伞”(目标公司给予高级管理层的一种特殊补偿,高管有权在公司被收购或者失去控股权和管理权而失业时,获得大额补偿金、职工优先认股权或红利。典型案例:甲骨文恶意收购仁科)、“绿票讹诈”(公司溢价回收被投机者收购的股票以防敌意收购)、“白衣骑士”(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来解救、驱逐敌意收购者)、“白衣护卫”(不是将控股权而是将很大比例的股票转让给友好公司)、“焦土”政策(公司大量出售资产或者破坏自身特性,以挫败敌意收购意图。出售“皇冠之珠”(Crown Jewel)是最常见一种。典型案例:国美永乐发动焦土政策狙击百思买)、“龙虾陷阱”(公司规定任何持股超过10%的股东,都不能将可转换债券换成有投票权的股票)、资本结构变化(通过调整资本结构以增强公司抗收购的能力,主要包括四种,即资本结构调整、增加债务、增发股票和回购股票)、反噬防御(收购收购者来回应被收购)。

但是,受国情及法律所囿,国内不允许目标公司采取过于激烈的反并购措施,上述通用做法在目前我国法规政策下,有的不具有合法性,有的实施起来有明显的障碍。一般来说,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反收购策略主要有:

(一)设置特殊的股权结构

1、集中股权,自我控股

利用我国对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没有最高限制的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短期内通过股权转让,掌握公司的控股权,使公司不符合被敌意收购的基本条件。

2、关联公司相互持股

加大收购方吸纳足量股份的难度。我国《公司法》修订后,承认了定向募集的做法,说明该方法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是可行的。

3、双重资本结构

利用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发行特别股的规定,将公司股票按投票权划分为等级,由利益联盟持有足够的某种股票,约定这种股票具有高于其他股票的投票权,使收购方即使收购了其他股东的全部股票,也难以享有足够的表决权,不能形成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控制权。

4、利用代持股实现股权的集中

对于全员持股的公司,因为股权分散,很容易被纳入敌意收购的范围。公司可以利用工会代持股、员工组建投资性公司持股等方式,简化公司股权结构,股权集中,方便管理和控制。

5、签署股票禁售协议

(二)限制收购方短期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方法

1、董事轮换制

收购方收购一家公司的目的,就是要控制住董事会,然后通过董事会对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贯彻自己的决策。所以目标公司可以利用《公司法》对于董事任期及股东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在目标公司的章程中设置收购方进入董事会、每次更换董事的名额障碍,使收购方持股比例即使达到控股,也仍不足以立刻控制董事会,从而降低收购意向。

2、调整表决权比例

对公司修改章程或重大事项,《公司法》规定应经股东(大)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而且《公司法》还允许有限公司将表决权与出资比例相脱离。所以,目标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定修改章程或重大事项需要高于三分之二的比例的表决通过权,虽然此举会限制公司的决策效率,但也不失一种合法有效的反并购策略。

(三)在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中设置“毒丸”,阻挡收购者进入

1、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规定设置“毒丸”

在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规定公司股权大比例转移时,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兑付,从而加大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巨额资金投入。

2、“人员毒丸”

在公司发生被收购的情景时,对公司原重要职工的是否留任及相关职务、福利、补偿预先约定,使收购者不敢轻易调整重要职工,进而无法实现收购目标而放弃收购。

(四)邀请白衣骑士联手对抗收购

可以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收购本公司股权,也可以是友好第三方进行竞争性收购。在目前世界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敌意收购正威胁着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牛根生的“求援万言书”获得了柳传志、俞敏洪等企业家的出手援救,终使蒙牛化险为夷。

(五)围魏救赵的“帕克曼”战略

是指目标公司在被敌意收购时主动出击,反收购收购方。这一策略好处是化被动为主动,但风险也较大,首先要求目标公司本身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其次是收购方也符合被收购条件,目标公司对收购方有基本的了解,能够控制风险。

(六)诉讼或举报

在我国,《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反并购行动中。在并购发生时,寻求司法介入将成为未来控制权争夺的一种常规手段。司法的强制执行力可以保证各方最迅速地实现自己的目的。目标公司可以以并购会形成垄断地位、程序问题、并购主体不适格、涉嫌犯罪等提起诉讼程序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通过司法手段冻结股权,或者强制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打击对方、提高士气,至少可以延缓时间以便制定对策。

(七)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目标公司无论是否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因并购事件的直接影响是企业短期内的正常经营被打乱,职工的就业、社会的安定、政府的税收、地方经济的发展等也许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当地政府对于辖区的企业并购事宜是比较关注和关心的。所以,如果能取得政府的支持,反并购的成功率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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