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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应如何策划敌意收购和防范风险

2014-04-19 23:56: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对敌意收购中的投资者而言,排除机会收购的情况之外,主动收购的基本做法就是要有计划,能否顺利实现收购目的,取决于自身的周密策划和推进力度,还取决于关注来自于目标公司所可能采取的反收购行动。控制权的争夺原则表现为收购方与大股东的交锋,争取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支持成为收购方在控制权争夺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要提前选定目标

目标公司的选择是并购的第一要务,是并购及至并购后整合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股权高度分散和价值被市场低估是最基本的要求,其他要素也很重要。

首先,要选择适宜规模的目标公司。蛇吞象不是没有成功的案例,但风险也是过大。规模越大的公司,管理会越趋于健全,反并购的策略会设计周全,增加敌意并购的难度。当然,规模过小也达不到形成整体或区域垄断,或迅速建立新建业务板块直接进入成熟市场的并购目标。比较适宜的目标公司的规模应该是并购完成后能够满足收购方规模经济的形成或多元化目标的实现。

其次,要选择符合自身管理能力,管理文化相融的目标公司。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敌意并购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至少会暂时打破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节奏,给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普通职工带来心理的波动,增加敌对情绪。所以,如果能够有管理实力控制住目标公司并能够让各方面人员接受收购者的管理理念,是目标公司平稳过渡、成功整合的关键。

(二)要对目标公司做好前期调查

敌意收购中,因为没有目标公司的主动配合,收购者只能通过公开的资料、可收集的资料对目标公司的经营陷阱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不能全面地、深入地了解目标公司,很可能是“盲人摸象”,掉入目标公司存在的不为人知晓的陷阱里,遭受重大损失。

首先,要尽量理清目标公司的并购主体的合法性。由于敌意并购主要针对的是股权分散的公司,在我国,这类公司基本上集中在国有改制企业上,全员持股公司股权的合法性、代持股中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有没有对应性、公司有没有特殊身份的享有股权性财产权益的人员、国有股是否尚有部分持股等,实际情况相当复杂,收购者应该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尽职调查,准确判断交易相对人的合法身份,核算可突击收购成功的股权比例,加强胜算机率。这方面的材料可以利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档案部门的备存资料进行判断。

其次,要查清目标公司重大资产的产权权属情况。同样基于敌意并购常针对的目标公司性质和类型,此类企业容易存在划拨地需要补交地价款的问题,存在未完税或偷漏税的问题,存在工业产权权属的连续性维护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发动敌意收购时对收购成本的核定,需要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档案部门的备存资料进行即时性查询、判断。

还要关注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即指目标公司过去的交易和事项有可能造成损失但最终结果在当期难以确定,不能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明确反映,所形成的一种潜在债务。这种潜在债务一旦发生会严重影响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给收购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会导致收购的彻底失败。敌意收购中寄希望于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的披露是不可能了,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也应隐蔽进行。在可能的情况下,与交易方签署附条件生效、附条件承担责任的合同,或鼓励交易方保留部分股权,或能控制部分风险。

(三)要选好实施的时机

在选定目标公司,并对目标公司做好风险调查后,就要时刻关注,把握好进入的时机了。趁虚而入是一种介入成本较低、较易成功的时机。这个“虚”,一般是指目标公司出现重大公关危机时,或市场状况不利经营陷入困难时,或者预期效益不能实现,公司精神状态陷入低迷时等等。此时,可以针对不同的公司、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购模式。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管理相对规范的公司,如果其管理层不愿意公司被收购,则狗熊式拥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收购方法。因为董事有义务向股东通报重大经营事项、有义务给股东以最丰厚的回报,这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所要求的。而狙击式公开购买则会时间短、见效快,但风险显然更大些。

(四)要跟进做好后期的股权转让手续的备案工作

取得控股权后,要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的备案工作,尤其是在利用代持股方式取得股权的情形下,以免对方反应过来,采取进一步阻止或诉讼措施继续反并购而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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