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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前的反并购策略

2014-04-19 23:57:4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这是针对潜在的敌意并购行为制定的防御策略,做好严密的预防措施,就会大大降低对并购公司的吸引力,即使遭遇敌意收购,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应对。

(一)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收购的关键是取得足够多的股权,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防止并购公司取得足够多的目标公司股权,也就成功的防御了敌意收购。一种方式是绝对控股,即持有自己公司50%以上的股权,这样无论收购方在二级市场上收购多少股权,也是徒劳。不过,这正是未进行股改前我国的情况,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并不是明智之举,它会锁定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更好的投资,同时国有股减持也是国家鼓励的,所以这种方式并不好。另一种方式是交叉持股或相互控股,通过与友好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互相拥有对方的股权,当一方遭遇敌意收购时,另一方可以为其锁定股权,这样效果上与控股相同,又使股权结构更加合理,同时,在我国交叉持股是被允许的,这就使其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防御手段。

(二)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也称作董事会轮换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更换1/3或1/4的董事,这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目标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这种方法不影响股价,是一种有效的防范措施,是目前比较流行的防御手段之一,美国标准普尔指数的500家公司中有一半采取了这种策略。而且,在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没有禁止董事会轮换制,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董事会的稳定,所以这种方法在我国是适用的。

(三)绝对多数条款。这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涉及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等的决议须经过绝大多数表决权(一般80%)同意通过。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也须经过绝对多数股东或董事同意。这就增加了收购者接管、改组目标公司的难度和成本。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即是我国的多数条款规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ESPO)。ESPO账户上的股票一般是企业内部人持有且不能转让,而且一般情况下员工为了自己的工作及前途考虑,也不会轻易转让自己手中的股份。所以,当发生敌意收购时,这部分股权就被很好的锁定了,使收购方收购的难度加大。虽然我国在积极推广员工持股计划,也有一些公司开始实行此计划,但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把发行内部职工股并尽早将其上市流通,当作重大的员工福利来推行。再加上我国职工私钱很有限,员工持股量总是比例很小。因此,员工持股计划很难充分起到反收购的作用。

(五)金、银、锡降落伞计划。“金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目标公司签订合同规定:当目标公司被并购接管、其董事及高层管理者被解职的时候,可一次性领到巨额退休金、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银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一旦落入收购方手中,公司有义务向被解雇的中层管理人员支付较“金降落伞”略微逊色的保证金。“锡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的员工若在公司被收购后两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从反收购的角度讲,这些策略能够加大收购成本或增加目标公司现金支出从而阻碍购并。我国对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无明文规定,不过引入金、银、锡降落伞计划,可能导致变相瓜分公司资产或国资,损公肥私;亦不利于鞭策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和勤勉尽职,所以这个策略在我国还是要谨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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