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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

2014-05-29 08:39:2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方面,合同被撤销,自始归于无效。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合同所为之给付,失去存在的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发生返还财产的效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另一方面,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58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性质上讲,有过错一方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可以认为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要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首先,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害。在这里,损害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且是确定的,不能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测。

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引起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之损失;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所遭受之损失。

其次,须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是其赔偿损失的重要条件。

对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加以确认须注意三种情形:

1、如若是双方均有过错,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也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2、单方过错,有过错的一方除了应承担违法后果之外,还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如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之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再次,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者双方所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假使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确定赔偿范围方面亦有一定意义,即如果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难以确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对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撤销权是否得以行使,可将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分为三种:

一是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撤销合同,使得合同失去效力;

二是撤销权人变更合同;

三是撤销权因消灭而未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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