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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的问题

2015-08-14 08:50:0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一种要约,投保人在其投保的要约有效期内,受其所填写的投保单的约束。只有在投保有效期届满后,或保险人不予承保或提出新的要约时,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才失去效力,投保人才不受其所填写的投保单的约束。

2、承保: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效力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条件: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因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条款

1、责任免除条款(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不一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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