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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2019-12-10 11: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质押的相关权利,包括以下几种: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此种权利质权,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质,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记名股票出质的,以股东在记名股票上背书并交付于质权人之日起生效。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同意的则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权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此种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应当注意,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这些权利应当为可转让的财产权,且应当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

由于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其生效,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做此种规定,因此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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