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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置及认定

2019-10-23 11:56:32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无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合同从成立之初就没有效力,也不能发生预期目的。被宣告无效后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虽不能发生预期的目的,但是由于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能要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怎么办

例如造成公共污染的交易行为,交易自然无效,也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目的,但当事人可能还要承担其他民事或是刑事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或是折价补偿。对于因一方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无效的,应当由违法者单方面返还,另一方获得的财产则上交国家。对于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无效的情况来说,应将已经履行的或将要履行的财产收缴国库。

2、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同时,当事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责任。

二、如何认定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能够达成基本共识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或者大部分成员共同的、整体的利益。其具有以下特点:1、社会公共利益是独立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利益种类;2、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3、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客观性。

实践中,应从以下几点理解和把握“社会公共利益”:

1、受益范围大。即能享受到“公共利益”的公民在该区域内占绝大多数。如果只是少数公民能够享受到的利益就不叫“公共利益”。

2、群众拥护度高。 “公共利益”应当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只有大多数群众认可和拥护的利益,才会具有生命力,才可称之为“公共利益”。

3、社会经济效益高。这就是说“公共利益”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优势,让尽可能多的公民享受到“公共利益”带来的成果和好处。

4、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本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更幸福,如果存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就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初衷,当然也就称不上“公共利益”了。

5、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具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等;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合同等;

4、射幸合同,此处所说的射幸合同为非法射幸合同,如赌博合同等;

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者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等;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行业自律价等;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者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及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等合同;

10、暴利行为。

总结,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在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后,可能还需承担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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