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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终止合同,违约又赔偿

2013-09-10 16:30: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案情:

2002年3月,管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由管某承包村里的机井,用于浇地。双方约定了承包费为每年2000元,承包期限为十年。2006年年底,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认为承包费太低,就要求管某增加承包费,遭到管某的拒绝。村委会认为合同不是这届村委签的,这届村委有权废止合同。2007年3月,村委会对管某承包的机井停了电,并砸开机井泵房的锁,换了新锁,并另行把机井发包给了村民庞某。管某多次要求村委继续履行合同,被村委会拒绝。管某找到王勇律师,王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损失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机井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村委会构成违约,由此对管某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法院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管某损失20000元。

律师说法:

管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管某按时交纳了承包费,并为村民浇了地,已按了义务。村委会也应按合同履行义务。新一届村委会与上届村委会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村委会成员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村委会如认为承包费太低,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承包费。而不应单方终止合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村委会的行为属于违约,就要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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