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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学内容:被《民法典》吸收的20条黄金司法解释

2021-04-09 11:21:07 来源:法律出版社、北大法宝法 作者:admin

来源 | 法律出版社、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技术合同解释》第八条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注释本条是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相较于《合同法》,本条规定更加细致,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但书条款。此外,第2 款还明确了未报批不生效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条文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注释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依照本条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并非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吸收《合同法解释二》第26 条的基础上,就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注释

本条第2款虽系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的内容而来,但本条属于合同编的通则部分,意味着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请求继续赔偿不仅适用买卖合同,其他一般合同也可适用。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释

在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32 条的基础上,本条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之效力,简言之便是,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无权主张减免责任。

民法典条文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注释

本条第2款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保证期间统一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改变了原来“没有约定,六个月;约定不明,二年”的规定,非常值得关注。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吸收借鉴《担保法解释》第34 条的基础上,本条对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做了规定。需注意的是,本条第1款将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由“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注释

民法典条文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在吸收《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的基础上,本条确立了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拾二

民法典条文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注释

本条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规定。验收合格的,参照约定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情况再行确定。

拾三

民法典条文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吸收《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本条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规定应采书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解释》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拾六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部分内容虽借鉴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但有重大原则性变更,该条仍属重要的新增内容,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是非常重要的条文。

拾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拾八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条规定的情形包括:父或母的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成年子女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拾九

民法典条文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继承法意见》第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注释

本条关于“转继承”的规定系在继承法意见第52 条的基础上完善而来,增加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贰十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继承法意见》第62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注释

在吸收《继承法意见》第62 条的基础上,对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如何清偿相关税款和债务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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