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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2019-03-06 17:13:2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在订立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了,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等,要明白,在这些方式里面,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补救措施都可以并用,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但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1、继续履行(当然,实在不能履行的除外)。

2、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一方因违约而让对方获利的,违约方可以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4、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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