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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查清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建议

2014-03-11 19:51: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提高法庭辩论的质量。对于对方提出的债务的真实性,最能辩驳的是当事人自己。对于此类辩论,要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地点、用途及借款的细节等进行引导,同时,为了准确揭穿事实,可以在对提出债务的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到庭当庭陈述。注意,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能让其旁听。如在一次庭审中,当事人陈述钱是在事先跟债仅人打过招呼,以后到其家中当场取的。而在询问债权人这些钱是什么时间给当事人的时候,债权人也许没想到会问这个细节,所以为了自圆其说,谎称是带当事人到银行取的,法庭当即查清当天债权人根本没有到银行取款。任何造假都有不真实的方面,所以这时如果对债权人进行缜密询问,谎言不攻自破。

2、应当允许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原、被告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明断之基石,首为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对社会生活的经验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在证据法意义上,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不证自明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法则。这种事理表现为法官对一定确实性和合理性,作为其客观基础的一种事物的发展常态的主观经验提炼。经验法则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在认定事实上,决定证据的关联性,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体现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价作用;在适用法律上,经验法则不仅具有选择功能,还具有借助其合理的选择功能,并基于其合理的判断功能,而产生识别、发现具体法律规范的功能。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债务时需要借助于当事人的积极抗辩和法官的合理判断,在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努力下的证据评价和心证形成,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更能体现程序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3、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

4、加强重视妇女的培养教育、学习。

各级妇联干部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掌握为妇女服务的本领,对妇女的各种心理活动作出正确、科学的分析与判断,准确把握动机、需求和思想变化,组织妇女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法律,增强女性的“四自”精神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平时懂得悼念保存证据。女性之所以被视为弱势群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女性缺乏自立自强精神和敢于面对现实。当生活中出现矛盾和问题时,缺乏自信,依赖心理严重,怨天尤人,甚至悲观厌世。因此,在信访接待中,树立来访妇女的自我独立和发展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帮助其自身真正坚强起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要唤醒妇女自身巨大的潜能,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思想和道德素质,用实际行动争取自身的权利和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生活的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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