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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转移夫妻法定共同财产两兄弟两万块买卖新房

2014-04-12 10:09:5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众人眼中恩爱无比的夫妻如今对簿公堂。妻子意外发现忠厚老实的丈夫把约70平方的新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弟。

妻子称这是丈夫为离婚留一手,兄弟合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把丈夫和小叔子告上法庭。根据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近日做出判决,两兄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妻子称这是丈夫为离婚留一手,兄弟合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把丈夫和小叔子告上法庭。丈夫则称,这是顺从父亲遗愿,转让前已征得妻子同意。记者昨日从三水法院获悉,案件近日已判决,两兄弟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萧先生1999年登记结婚,2006年年初在西南一小区共同购置了一房产,面积约70平方,登记在萧先生名下。据杨女士诉称,她与丈夫很相爱,没想到今年发现丈夫早在2006年底已将房子私自转让给其弟萧某强,而且合同显示,这个房子竟然只卖了2万元,比购买价和市场价低得离谱。

而据她了解,小叔子也没有实际支付上述价款。她猜测,丈夫是怕万一日后双方离婚,房子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丈夫此举显然是为了独占房屋而与其弟合谋,以超低价恶意转让房屋,故请求法院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丈夫:辩称顺从父亲之意

法庭上,萧先生则辩称,他并没有恶意隐瞒房屋转让事实,将房屋低价转让给弟弟是顺从父亲之意,转让前亦已征询过妻子的意见,妻子当时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而且房子过户手续已办理,现已登记在弟弟名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承办法官认为,萧先生将房屋转让给其弟的真实意图法院没法考究,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情形下受让人是不负举证责任的。但本案较为特殊,两被告是亲兄弟关系,而且转让价款相对较低,在此情形下,杨女士是否对转让事实知情的举证责任由两被告承担较为公平、合理。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萧某强已依合同支付了相应对价,萧某强不属于有偿取得房屋。根据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近日做出判决,两兄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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