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的认定

2014-05-17 11:28: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世界各国婚姻法大都将婚前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例如, 《德国民法典》第1363 条规定:“丈夫的财产和妻子的财产不成为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规定也适用于婚姻一方在结婚后所取得的财产。”《日本民法典》第762 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有的财产作为特有财产。” [3]修订后的《婚姻法》, 将夫妻财产制度分为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三种。我国《婚姻法》第13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度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此基础上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加以区分,确认不同的所有权。[ 4]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适用法定财产制, 这时就要针对不同的情形, 对股权的归属作具体分析:

1. 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7 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制在夫妻双方在婚后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主要包括: (1) 一方的工资、奖金所得;(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 且只能是已经取得的收益;(4)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但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明确表示遗产是由一方继承或者财产是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以上任一途径取得的股权, 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存续期间应从男女双方婚姻登记之日即领取结婚证书之日算起, 不论双方是否开始共同生活, 自登记之日起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股权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情形。根据 2001 年1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 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 个人婚前财产除非夫妻双方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为共同所有, 否则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通过婚前个人财产所取得的股权也就并不当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由于财产的存在形式是可变的, 财产存在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财产的归属。所以个人财产的存在形式如果发生变化, 只要个人财产的所有人有证据证明, 其拥有的股权是由其婚前个人财产转换而来的, 该股权当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因此,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或妻个人特有财产所取得的股权, 只是个人财产所有权形式的转化, 而不影响其所有权的归属, 该部分财产仍应归夫或妻个人所有。

3. 婚前个人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的性质认定。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股东出资额从公司可分配的利润中向股东支付股利。股利的分配通常采取现金和股票的形式, 现金即通常所说的红利, 股票分配则是指送配股或转配股, 是公司将红利折算成股份送给股东或将红利折算成一定股份以一定价格配售给股东, 这种形式是公司扩张股本的行为, 也是股东将所获利益再投资的行为。这种股权收益的归属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依从物随主物的民法原理,股利作为股份的孳息的归属应当随股份的归属,即股份的归属决定股利的归属,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但从常理讲,婚后股利的取得是因为一方经营、生产或努力取得,从维护婚姻诚信、稳定的立法原则以及夫妻荣辱与共的基本家庭道德标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努力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利, 在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收入。这种通过投资取得的增值或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金当然仍归个人所有;如果用婚前财产投资亏损, 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则该部分损失由原财产所有人的配偶一方承担。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独资企业有投资份额也同样适用这一规则。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