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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拆分处理

2014-05-17 11:30: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双方对婚姻问题的处理基本达成共识,只是对财产的分割尚未协商一致,这时离婚案件本身的处理好像已经无足轻重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财产问题。有些案件的财产问题比较复杂,而双方当事人又急于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婚姻问题与财产问题拆分处理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经法官释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那么可以先行处理婚姻问题,待财产问题比较明朗时,再行处理。

一方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都是仅分割的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已经明确但尚未实际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并没有做出处理。针对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后,一方如果想分割该部分财产收益,难度就相当大,很多时候并不能得到分割。而且对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婚前一方创造的婚后取得收益,这种情况就应认定是个人婚前财产,因为虽然收益是在婚后实际取得,但是该收益实际上在婚前就已经明确可以取得,如果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免有失公允。二是婚后创造婚后取得收益,这种情况无疑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婚后创造离婚后取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但是该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因为是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取得就只归属于一方所有。

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房屋作为生活的必需品,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离婚时房屋问题的处理也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而且房屋问题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因此房产问题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的多样性,房屋权属也存在私有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福利房等多种情况,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就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到购房出资及出资时间,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屋是由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单方出资购得的,只是在结婚登记后才取得产权证,那么该房屋就应该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其以个人财产购得的,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应当将取得该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剩余价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另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房屋的增值部分,应依公平原则,视另一方清偿贷款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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