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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建议

2014-05-17 11:30: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建议建立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清算制度。

在财产分割时,要完全靠当事人的道德来自觉自愿的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何不尝试用强制措施来弥补这一缺陷。用清算制度来确保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公开化、透明化,使财产分割更加更加公平、合理、合法、公正,以此保障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离婚案件的正确审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

(二)加强法律宣传,加大对财产分割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虽然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还有为数不少人法律知识缺乏,不知法,不懂法,这就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继续加强法律宣传,让整个社会营造出一个知法、学法、懂法的良好法律氛围。法律宣传不仅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对于整个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另外,有些当事人不是不懂法,而是明知故犯。这除了法律意识淡漠的主观原因外,违法成本过低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当事人的行为,这就需要加大对财产分割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使之不敢轻意实施违法行为。

(三)完善财产分割方面的立法。

建议法律赋予法院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又将如何行使好这一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做好这一防线呢?其实法院系统也在不断的探索这一问题,并力争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妥善加以处理。但是仅凭法院一已之力无疑是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在此现实情况下,完善立法是首要的,也是必须的。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一方申请法院调查对方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其个人的收入、分红情况。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因为,受调查的一方在面临自己现实利益的时候不可能主动配合法院,而法院一无查账权,二无强制权,又如何查清真实情况?因此建议法律赋予法院更多的查阅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个人在企业中的分红情况等权力,如果企业不配合,法院可以强制查询,但是对查询到的结果以及在查询过程中了解到的企业相关情况必须尽到保密义务,并不得做其他用途。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凭借法定权力尽量查清相关情况及事实真相,否则调查取证只是一纸空话。

(四)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目前,我国司法体系虽然不断完善与健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在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都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后果以及个案情况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各地适用法律的不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相差也较大,有很多当事人由于举证困难往往得不到合理赔偿,有的甚至得不到分文赔偿。

(五)优化财产分割原则的运用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财产分割原则,但由于立法不尽完善,这些原则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发挥出这些原则的应有作用。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等等,但是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补偿和帮助的标准和尺度,没有对怎样补偿和帮助、补偿和帮助多少进行规定,致使这些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不利于财产的分割,因此,对这些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优化使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目前情况来看,离婚案件数量还将持续增多,处理难度也将逐步加大。在这种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有关立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的模式,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审判机关也要严格行使审判权,并力求在适用法律上逐渐统一标准,在执法中不断寻求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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