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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约定的时间和效力有哪些规定

2014-12-07 15:09:2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的时间,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婚后易受感情等因素影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对某一方可能不公平;另一方面为保护交易安全需要,避免婚姻当事人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二是无限制,无论婚前、婚后均可订立,如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我国多数居民希望对约定时间不作限定,以方便婚姻当事人自由约定。在财产契约订立时间方面,从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愿考虑,从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约定,法律不加以限制。《婚姻法》(修正案)对财产约定时间无限制。

法律效力亦称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依法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婚姻当事人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财产权利、履行财产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按照有效约定进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任何一方违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须注意,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依法应自婚姻成立之时生效。婚后订立的财产契约,只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约束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契约订立以前的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或原有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各国或地区的婚姻立法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具备公示性,始得对抗第三人;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日本民法典》采用登记程序,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申报前登记财产契约,否则不得对抗夫妻财产的承受人及第三人。在我国,根据《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才能对该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该财产契约只在婚姻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对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发生争议的,根据《适用解释(一)》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此外,在夫妻财产制上,《婚姻法》(修正案)施行后,当事人原订立的约定,符合修正案规定的,应当继续有效;不符合修正案规定,需依法重新订立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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