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的现实意义
2014-12-07 15:12:37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对于约定的时间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有不同的作法,有的规定约定的时间只能在结婚时,如法国只允许夫妻在举行结婚仪式对其财产关系作出约定;也有的认为只能在结婚后;还有的认为不论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德国允许婚姻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订立婚姻财产制合同。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隶属于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婚姻契约的效力,婚姻契约生效之时,也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生效之日。如果婚前约定,从主体上看身份不符,法律上不承认其婚姻关系,自然财产约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规定,历来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种是自由主义立法模式,这体现在德国、瑞士、英国和美国的立法规定之中。该模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不加限制,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段,对其财产关系作出约定。另一种是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法国、日本、意大利和荷兰是这方面的代表。这种模式要求夫妻双方只能在结婚前或结婚的同时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禁止婚后对财产作出约定
这两种模式均有其共同弊端。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当事人由于尚未经历婚姻生活,并不了解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性质及其重要性,因而很难对其内容作出恰如其分的协议。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参照并扬弃上述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时间给予明确。笔者认为以下时间是可以确定的,结婚登记的当天应属于可约定的时间之内;约定的时间应应当终结于离婚生效前;离婚时,在离婚手续生效之前,夫妻仍可行使夫妻财产约定权;在离婚生效的当天,双方当事人已不再具有夫妻身份,自然不能再行使夫妻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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