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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及范围

2014-12-07 15:16:02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

1.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而且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能作为其主体。比如同居间双方的工资只能是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即便双方约定是共同财产,从法律性质上,也不能认定之。

其范围是婚后所得财产。婚后所得,即是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止。婚前一方所得财产,首先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其间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一点是不同于从前的重大生活资料等随着时间的延续而转化共同财产的规定。

并非所有婚后得皆为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双方约定归个人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当然,你也可以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属于共同财产。这种约定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一方斯诈、重在误解等情形。否则,此约定面面临被申请撤销或无效的风险。

夫妻共同所有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做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其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即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所得,也包括夫妻一方的劳动、经营所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夫妻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应归属于共同财产。

各国法律上规定的共有财产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4类。

(1)一般共同制,即不论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夫妻共有。如巴西,荷兰、葡萄牙等国均以此为法定财产制,而一些国家如德国则以此为约定财产制;

(2)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保加利亚等国就采用此制;

(3)动产及所得共有制。即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此制;

(4)劳动所得共同制。即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南斯拉夫以此作为法定财产制。中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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