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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公证的分析与判断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6-03-27 16:51:42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因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这种情况称为代位继承,其特点是取得代位继承权的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及其生存的父母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故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子女及生存的父母均有权继承其份额,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转继承。

2.办理婚姻登记的配偶与未登记的同居人 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现实中经常存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人,应该说在一九五四年《婚姻法》颁布之前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社会承认的同居关系一般被认为与已经登记的婚姻具有同样的效力,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人被视为事实婚姻成立,在相关组织和部门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如果不能证明同居开始时间或不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不能列为法定继承人。

3、生子女与养子女 一般情况下生子女均有继承权,但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已经送养的生子女除外。在被继承人生前因被继承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而未与之共同生活的生子女,不论是否变更姓名均不因抚养关系的变更而丧失继承权;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并为社会所认同的,应该认为收养事实成立,在《收养法》颁布之后才形成收养关系且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不应该认为收养关系成立,已经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在离婚后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继承人也未支付养子女生活费用的,如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或未再送养他人,收养关系仍然成立。

4、继子女(父母)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有继承权,反之则没有。

5.已出生的子女与未出生的胎儿 已出生的子女有继承权,未出生的胎儿其生存状况尚不能确定,所以应该将其应继份额保留,待胎儿出生时视情况再定。

6.现配偶与原配偶 现配偶有继承权而原配偶没有,这一点自然没有分歧,但办理继承公证时因为要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那么就要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取得时间与其婚姻之间的关系,以明确原配偶是否对该财产有共有权。

7.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兄弟姐妹 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权,因继承权的取得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以先于其死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而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然存活的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情况,所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继承权,而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然生存后于遗产处理前死亡的兄弟姐妹的继承人有继承权。

8.有继承权的(外)孙子女和无继承权的(外)孙子女 (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因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取得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死亡的子女的子女,其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未表示放弃继承即被视为接受继承所应取得的财产权利;被继承人的子女均放弃继承权的,不符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条件的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并不能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均放弃继承权而取得继承遗产的资格。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后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及其继承人均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9.丧偶的儿媳、女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与女婿有继承权,其取得继承权的条件有二:一是先于其死亡的子女的配偶,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10.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合伙财产 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按份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份额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共有人的,被继承的遗产是共同共有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合伙财产比较复杂,总的来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因对合伙人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要求,而合伙人的继承人却不一定具有成为合伙人的能力,所以被继承人是合秋人的,其继承人只有在得到其他合伙人认可的情况下才能继承被继承人依据合伙协议所取得的合伙人的权利,否则应该在对合伙财产分割后,继承分给被继承人的财产。

11.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对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所有,还是属于继承人与配偶(现配偶及原配偶)共同所有,应该从财产的取得与婚姻成立及终止的时间上的关联来分析,如果是婚前财产的,应当询问是否曾以约定形式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婚后取得财产,要询问是否曾约定属于个人所有,如果是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要了解是否属于指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中一方去世后,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参加房改所购房地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2.对股份的继承与股东资格的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属于其所有的股份是遗产可以被继承,但股东资格具有人身依附性,应根据该公司的章程确定是否可以被继承。

13.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

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被继承,而人身权利不可以;

被继承人生前依据已经生效的合同取得的可以继承的合同权利,继承人可以继承,同时亦应承担合同债务;

被继承人的合法债权可以被继承;

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被继承;

14.虽有遗嘱,仍然按法定继承处理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也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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