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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相关的条件以及依据

2014-05-01 17:07: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的司法实践则兼采列举主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一)婚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二)一方确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者;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夫妻关系确已恶化的;

(四)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的;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五)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六)一方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沾染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的;

(七)一方虐待、遗弃对方,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

(八)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的;

(九)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打骂,互不谅解,无法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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