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中止探望权需要哪些证据?

2019-12-16 19:36: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 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