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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诉蒋XX离婚纠纷一案

2013-02-10 22:13:47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4735号

原告温XX。

委托代理人顾XX。

委托代理人苗X。

被告蒋XX。

委托代理人毛XX。

原告温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6日、2013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XX及其委托代理人顾XX、被告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XX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温XX。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争吵不断,2012年4月8日开始分居。被告及其父母到原告住处和单位吵闹,甚至动手打人。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温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蒋XX辩称,对原告陈述的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原告称被告及父母到原告单位动手打人,事实上是原告不尊重被告父母。被告认为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争吵,但都是可以磨合的,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女儿刚满周岁,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温XX、被告蒋XX于20XX年X月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温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4月初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2012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摘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情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且女儿尚年幼,原、被告更应相互理解,为女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温XX要求与被告蒋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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