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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可撤销婚姻的特征及情形

2014-06-08 09:57: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可撤销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的婚姻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威逼胁迫,在通常已经结过婚的情况下,受胁迫方往往忍气吞声和另一方将就过日子,没有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婚后生活大家可想而知!对于此种情况,受胁迫的一方如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呢?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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