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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有哪些

2015-08-15 23:40:5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结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予批评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有一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同居关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广大女性朋友,因为事实婚姻中,女性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有的农村女性选择与男友同居,甚至没有登记结婚就生了孩子。此时就会出现丈夫在外打工同他人登记结婚,而在家拉扯孩子的女人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现象。

为了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当事人就需要马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律师的帮助下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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