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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2016-12-10 13:05: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什么是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二、为什么要确立监护权撤销制度?

确立一套完善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又有迫切的现实需求。

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的前提是确立一套能够提供社会监护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从法理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仅是私法关系,也是公法关系

与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子女是父母的附属品、所有物不同。现代立法思想将子女视作与父母地位平等的家庭成员,其合法权益理 应受到保护和尊重。亲子关系不仅为亲子之间的私法关系,同时为国家所保护之公法关系。如父母对子女不尽其为父母的义务时或滥用其权利时,国家应申请或依职 权,予以干涉。

据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当监护权被滥用或存在不利于未成年成长的事由时,能够启动司法程序要求变更监护权或剥夺原监护人的监护权,由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现实中,少部分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

父母监护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但这天然的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从贵州5男孩垃圾箱取暖中毒致死案到南京饿死女童案再到最近的贵州父母虐童案,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例都有着相似之处:父母并不总是爱心、奉献、责任的化身,总有少部分的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

尽管从数量上来看,这些极度不负责父母只占极少数,但这极少数的父母可能对其子女造成极大的伤害。只有剥夺这些严重失职的父母的监护权力,才能使其未成年子女远离伤害。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法律早已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是 申请变更监护人;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保护部分新增加了第53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 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三、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的七种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谁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以上个人或机构均可申请撤销监护权。

五、剥夺父母监护权后由谁抚养孩子?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意见》还明确,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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