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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垫资的禁止及垫资的形式判断

2020-07-01 17:24:53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由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

该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我国从2019年7月1日起凡是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垫资施工的方式。

对于项目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做了明确规定。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禁止垫资施工的项目也仅限于在使用预算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而对于未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即政府投资项目)则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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