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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沾益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2-17 16:44:19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会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云霞,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沾益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西平镇珠江源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唐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斌,云南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沾益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锐

审判员周惠琼

审判员王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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