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茂见与易步奎、云南步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19:01:08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5363号
原告:崔茂见,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易步奎,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云南步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橙郡2期F2幢2单元1203号。
法定代表人:易步奎。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崔茂见诉被告易步奎、云南步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务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茂见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崔茂见承担。
审判员郭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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