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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见与易步奎、云南步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19:01:08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5363号

原告:崔茂见,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易步奎,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云南步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橙郡2期F2幢2单元1203号。

法定代表人:易步奎。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崔茂见诉被告易步奎、云南步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务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茂见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崔茂见承担。

审判员郭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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