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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免责情形下应视情况的不同分别给予补偿的实证性分析

2014-04-06 23:44:5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铁路企业免责情形下是否给予补偿实践中存在分歧目前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情况下,是否给予适当补偿应视免责的具体情形而定,一般应予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被认定免责,就不能再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额外责任,所以不应补偿。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二)免责情况下给予补偿的必要性分析

1、实践中在适用免责的情形下铁路给予补偿的屡见不鲜,通过调查可知在适用免责的情形下铁路给予补偿既有通过与当事人私下和解,也有通过法院主持下调解,当然在补偿标准不尽一致,但是在实践中给予补偿已经成为一种较为通行的做法。

2、与道路交通事故补偿的对比性分析。《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是基于这个基础,在经历了极其激烈的争执后,《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终还是否定了“撞了白撞”的原则,当汽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哪怕后者没有责任,汽车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尤其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确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为免责条款的情形下铁路给予补偿提供了法律参照。因此,除非某人是自杀、破坏铁路等故意行为造成自身死亡,铁路应当对由火车导致的损害事故承担责任。

3、中央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关规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是传统民法与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取向。理由是:一、1979年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除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责任外,即使属于受害人责任,铁路仍然给予救济费。在当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不给予适当补偿,与当前的执政为民的方针不符。二、《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是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虽然铁路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在处理原则上也应相对统一,因此也应给予必要的补偿,不能在铁路出现“撞了白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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