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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2014-10-17 11:06: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不担责

双方买卖机动车可是一直未过户,如果发生,造成损害,原车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周先生近日陷入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之中。

周先生今年2月将自己的一辆二手机动车出售给李某,但是没有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不久,李某在驾驶该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车祸,导致一名行人受到较为严重的身体损害,医药费花去将近3万元。李某因经济能力差无法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找到机动车的登记人周先生,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周先生表示很无奈,这辆车自己早就卖给别人了,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该法规定的“机动车一方”,实践中往往被解释为登记上的所有人,并且国内法院也出现过买卖未过户之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由原登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例。

东城区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来说,能够对机动车进行支配,并能从机动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的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机动车被买卖却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原车辆所有人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对车辆进行支配并获得利益,因此,此种情况下如让原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义务于理不通。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的复函中答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据此,该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在周先生的赔偿纠纷中,买卖未过户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周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找到现车主,原车主(机动车登记人)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将车辆卖出,则不能排除原车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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