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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2015-03-08 14:44:1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行政行为的几个法律特征中,效力先定性是其重要特征。没有经过一定程序不得宣告无效。

1.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和具不可争辩力。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罗豪才认为:”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包含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不得否认或拒绝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罗豪才著《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96版第112页)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于行政确认,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当然具有效力先定性,具有确定力。

2.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具体措施,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某一个人或组织的利益。

a.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实施管理职能,取得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b、在内容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它能够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首先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则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基础,对赔偿问题作出调解。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在实践中法官基本上也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大小,对赔偿问题作出调解或判决,因为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当事人事后很难通过收集证据来推翻认定结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下,必定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该认定书不妥,不予采信,但要重新收集或者改变具有法定职权的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是难度很大,二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同样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重要证据,通过对所有证据质证后,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以上不论哪一种程序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存在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①

c、在程序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

3、交通事故认定在具体行政行为分类中属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辨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84)。行政确认包括颁发产权证书、学历证书,质量认可,身份登记等行为。行政确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种,与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都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确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既然是”证据”,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查证属实,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谈不上属于行政确认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行政机关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划分的行政确认。确认当事人对事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当事人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确定力,但因为该事故认定,导致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上的责任不同。因此,事故认定书对于当事人将产生实际上的约束力。

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一般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行政确认等27种,这均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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