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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的私了处理问题

2015-03-08 14:50:45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由此可见,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私了”的优缺点

“私了”与其他索赔方式相比,更加便捷、快速,费用较低。双方也可以选择不经过保险公司解决问题,避免下期高额保费的负担。但是“私了”的缺点是很明显的,即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事后当事人拒绝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仍然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当然,因为“私了”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根据“私了”协议起诉到法院的,如果经过法院审查没有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情节,法院一般会判令不履行协议的一方按照约定履行。

(三)“私了”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之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就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四)不能“私了”的事故

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私了,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等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身伤害纠纷就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因为这些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私自处分,如果私自处分甚至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有下列七种情况之一,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保护现场,不能“私了”,包括: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私了”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例子:2006年9月13日上午,张女士行走至本市搬经镇港桥村路口时,与李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张女士当即被送至如皋市夏堡医院急诊。因张女士当时未发现有任何不良反应,遂回家休息。该事故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张女士与李先生当日就事故的处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的医疗费自理,李先生的医疗费、物损费亦自理,今后双方无涉,就此结案。

可在当天傍晚,张女士开始觉得头晕、恶心并频繁呕吐,又再次到如皋市夏堡医院急诊,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伴枕部头皮下血肿。为此,张女士住院治疗至2006年10月5日,治疗期间共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7658.80元。张女士能起诉李先生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吗?

虽然事故发生后经检查,未发现张女士有不良症状,但当天傍晚即发现伤情,因为之前的协议签订是由于张女士对自己的伤情不了解,故其与李先生成的“费用各自自理”之调解协议显然属于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就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为防止受害方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张女士对自己的伤情不了解,因其当时未发现有何不良反应,遂与李先生订立赔偿协议,符合重大误解情形,对该协议的效力认定应是有瑕疵的,协议可撤销,否则张女士的权益就会因此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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