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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8-03-17 23:18:1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第二十一条 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二条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体内如有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时间限制

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立案)通知书”,载明接处警和调查的事实,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在三日内送达报警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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