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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及赔偿项目

2016-07-02 19:34:05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及索赔呢?下文为详细介绍。

一、交通事故的处理

1、保护现场;

2、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2、对伤员进行救治、医疗;

3、车辆定损;

4、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

5、伤员康复后,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赔偿系数;

二、索赔前的准备工作

1、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确定是否存在赔偿责任;

3、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最为关键和复杂)

4、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5、确定管辖法院;

三、索赔途径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诉讼解决;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施行)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发布)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发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

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颁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颁布)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颁布)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2月31日颁布)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颁布)

其他法规规章: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答复

3、关于交叉路口如何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4、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8、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9、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0、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11、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1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7、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批复

19、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20、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21、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22、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2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

2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一、一般赔偿主体为:

1、车辆所有权人;

2、车辆使用权人;

3、驾驶人员;

4、其他责任;

5、保险公司;

二、特殊情形下赔偿主体的确定:

1、乘客有偿乘车遭受事故

(1、承运人,车辆所有权人、车辆使用权人、司机;

(2、事故其他责任方。

2、乘客无偿乘车遭受事故

(1、无责任乘车,则由车辆所有权人和司机作为赔偿主体;

(2、有责任乘车,则由乘车人、驾驶人员、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

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事故

雇主作为赔偿主体,但由于第三人造成事故的,雇员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赔偿主体;

4、雇员驾车造成事故的

(1、雇员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作为赔偿主体;

(2、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未经所有权人同意驾车发生事故的

(1、属于雇佣关系的,依照第四条确定主体;

(2、不存在雇用关系的,所有权人无过错的,由驾驶人员作为赔偿主体;

(3、不存在雇用关系的,所有权人有过错的,由驾驶人员和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

6、驾驶盗窃车辆发生事故的

由肇事者作为赔偿主体;

7、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事故的

(1、未经车辆所有权同意而驾驶的,由其监护人作为赔偿主体;

(2、车辆所有权人同为监护人的,无论是否经过同意,该监护人作为赔偿主体;

(3、应第三人要求而驾驶的,第三人与监护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

8、车辆出租、承包、出借后发生事故的

(1、车辆出租、承包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

(2、车辆出借的,由借用人作为赔偿主体;

9、挂靠车辆发生的事故

(1、无偿挂靠,由挂靠者作为赔偿主体;

(2、有偿挂靠,由挂靠者和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赔偿主体;

10、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的车辆发生事故

由车辆使用人作为赔偿主体;

11、车辆出售但未过户发生事故

由车辆实际占有者作为赔偿主体;

12、车辆送修或交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

由责任方作为赔偿主体;

13、驾驶学员驾车发生事故的

由教练员和驾校作为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索赔的项目

1、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2、未致残的人身赔偿项目

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

3、致残的人身赔偿项目

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其他费用;

4、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其他费用;

5、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的数额

1、直接财产损失

包括:车辆损失、随身财务损失、车载物品损失、现场施救费、善后处理费等,按照实际损失确定;

2、间接财产损失

指停运损失费即其他损失;

3、医疗费用

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按照实际发生确定,但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为准;

6、交通费

包括:处理交通事故、医疗、丧葬等期间的必要费用,据实计算;

7、住宿费

指处理事故、医疗、丧葬期间必要的费用,据实计算;

8、营养费

依医疗机构意见而发生的补充营养而发生的费用;

9、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10、鉴定费

依据鉴定费用票据确定;

11、残疾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伤残等级,自定残日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费用;

13、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4、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未成年,计算至十八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由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6、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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